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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进入食品行业拟有合法身份
更新时间:2012-12-06 04:13:37

据新华社电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昨天下午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国务院关于食品安全法草案的说明,关于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情况的报告、关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情况的报告和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情况的报告,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草案。

■食品安全法草案·内容

11项生产经营行为被明令禁止

为了从制度上保证食品生产经营者成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昨天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生产经营含有国家明令禁用物质的食品或者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等11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食品安全法草案·关注

生产经营者对安全负首责

为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作为保证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食品安全法草案相关条款要求生产经营者建立索票索证制度。草案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查验记录制度。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查验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食品安全法草案·亮点

部分中药被允许加入食品

食品安全法草案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在食品中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同时,草案规定,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制定、发布。

食品标签不涉及治病功能

食品安全法草案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包装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诊断功能。同时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包装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容易辨识。食品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包装上的声称承担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由专门部门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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